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服务行业诚实守信、规范发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关于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在线监督、专家抽取等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实际,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执业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凡代理机构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以公函形式告知有关监督部门并在网站予以公示。同时,对同一年度内多次出现负面行为的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同一代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出现3项(次)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建议有关监督部门责令该代理机构在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停止执业3个月(停业期自通报之日起计算);
二、同一代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出现4项(次)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建议有关监督部门责令该代理机构在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停止执业6个月(停业期自通报之日起计算);
三、同一代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出现5项(次)及以上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建议有关监督部门责令该代理机构退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执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