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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7-08 10: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的现场开标活动,提升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服务水平,进一步确保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市场主体均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促进开标活动全过程依法依规开展。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为开标活动提供设备管理、场地秩序维持等服务。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开展项目开标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提交至交易中心(具体要求详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南》)。

第四条  开标阶段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依法完成开标活动的全部程序和内容。开标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二)各交易主体应按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参加活动,不得影响或干涉正常的交易组织活动。

(三)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或内容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场答复,并记录有关情况。

(四)投标人、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及时间在线解密并当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市场主体在开标室工作时爱护开标室内各种设备,如有损坏需赔偿;杜绝各类资源浪费,注意及时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各类电器。

  开标活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违纪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如实记录。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完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