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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规则(试行)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7-08 10: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与监督人员、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密切配合,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四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隔离+专家独立评标”模式,由评标(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完成评标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评标(审)工作。除评标(审)专家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在评标阶段进入评标区。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的有关人员应将各类通讯工具或具有照相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于评标区外存储柜,通过金属检测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第六条  评标(审)专家在评标阶段提出疑问的,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对讲电话进行答疑。若因资料传送或设备操作等问题,有关人员应评标(审)专家要求需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评标区。

第七条  评标(审)专家的工作餐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统一供应,配餐应合理适量、杜绝浪费。

第八条  评标(审)专家因特殊原因需对外联系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使用专用电话进行通话,通话内容不得透露与评标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评标(审)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评审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征得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场。

第十条  评标(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应提交评审报告并签字(电子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评标(审)专家离开评审区后,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进入评标室按要求归整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标(审)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不同职责对参与评标工作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评标评审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