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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工作的通知

郑港建〔2025〕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时间,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郑港建〔2022〕2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疫情防控、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除外)。

二、招标计划发布

(一)发布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主要招标内容、项目计划投资额、计划工期、计划招标时间等内容,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完整。招标计划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安排的参考,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二)发布时间。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至少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5日前,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招标计划。

(三)发布渠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招标计划发布”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公布招标计划。

三、招标文件预公示

(一)公示内容。鼓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包内容和范围、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二)预公示时间。招标项目至少在项目正式招标文件发布之日3日前公布预公示招标文件。

(三)预公示渠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预公示”栏目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对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

(四)预公示监督。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预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修改意见,但应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结合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的通知》(郑港建〔2022〕248号)同时废止。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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