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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定标工作,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加强对定标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需在定标室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的项目。

第三条  定标室实行全封闭管理,仅限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进入,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进入定标室的人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等,经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定标过程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内容、定标讨论情况、定标结果等。进入定标室前,所有人员应将手机、电子手表等通讯设备存入储物柜,严禁带入室内。

第五条  定标期间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定标室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协助定标委员会开展工作,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不得干扰定标过程,确需离开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并登记。 

第六条  定标过程中使用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中心人员进行维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七条 定标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记录等,均为重要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定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备监督部门核查;所有废弃文件均须当场使用碎纸机销毁;定标室的文件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或对外提供。

第八条  定标室的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使用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 定标室应保持整洁、干净,进入定标室的人员应自觉维护室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在定标室内吸烟、使用明火或(及)违规用电,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定标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中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定标过程相关单位和监督人员要全程监督,同时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定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对违规行为应当场制止并记录。

第十二条 定标过程实行全程音视频监控,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取消定标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航空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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