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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专家抽取服务工作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的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业务。

第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维护本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为除政府采购外的其他交易项目提供专家随机抽取服务。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作为专家抽取的责任主体,需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科学设定抽取区域、时间、专业类别、专家数量、回避单位等信息,严禁设置排斥性或指向性抽取条件,抽取全流程需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第五条 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专家抽取申请” 栏目发起抽取申请,须于项目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抽取信息完整、准确录入。
    第六条 专家抽取信息录入后,开标前1日9:30-11:00在招标人见证、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使用双密钥登录系统完成抽取操作。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将于开标当天按预设指令自动执行随机抽取程序。

第七条 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项目,须在招标人见证、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远程异地调度系统录入专家抽取信息,信息应包括副场个数、专家分配数量及专业要求等内容,抽取信息将当即同步至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专家抽取的时间节点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专家抽取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对招标人已提交的《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作出修改:

(一)因抽取条件或评审专业等原因导致专家可抽取人数不足;

(二)开标当天,招标人须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完善投标人名单;

(三)其他确需修改的特殊情形,须经招标人、监督部门同时同意后,由代理机构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及说明材料,方可办理。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携带《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真实性承诺》《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于开标当天通过密函方式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结果表》;抽取结果经招标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移交监督人员保管。

第十条 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前,代理机构将上述资料在交易系统内上传提交,交易中心专家抽取人员结合现场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系统内提交的电子档案比对后归档。专家抽取过程中如有资料需完善或补充的,代理机构及时补充上传。

第十一条 如出现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按规定需回避或评标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等情况,可进入补抽专家程序。

第十二条 如需补抽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专家补抽工作应在招标人、监督部门现场见证和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补抽操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内上传已完成签字的《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结果表》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如有),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内进行查验后归档。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室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参与专家抽取的各方人员进入抽取室前,应将通讯工具或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于指定位置。室内的专家抽取系统设备专机专用,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适时更新完善。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发布前有关专家抽取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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