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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创新体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公关规〔2025〕55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航空港区前期“评定分离”试行情况,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修订如下。

一、基本原则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组织招标活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将“评定分离”工作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决策事项。

二、适用范围

区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施行本实施意见:

1.施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鼓励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三、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超过5家(不含本数)时,差额推荐不少于5名(含本数)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5家(均含本数)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投标具备竞争的,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报告中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出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招标人应该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评标结果改变且影响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重新发布更正后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经查实存在对中标候选人名单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时可重新招标或评标。

四、定标要求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单位确因人员数量不足的,可从其有管理关系的单位中选取。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二)定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核查随机法或其他方法定标,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票决法。票决法分为直接票决和逐轮票决两种方式。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直接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一次性票决排名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等级并赋予相应分值,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直接票决过程中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逐轮推荐,每轮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得票数相同且影响推荐的,得票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均可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再次票决,以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

2.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其他方法。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可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综合评优定标法等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价格竞争定标法。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招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等。

综合评优定标法。招标人综合考量评标专家评审情况、价格因素和其他定标因素,并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区间,由定标委员会综合评优并打分,按照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施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优先选择核查随机法、票决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可自主选择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

(三)定标因素。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综合评优定标法等方法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内容。定标因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如有),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荣誉、社会贡献情况。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4.投标方案。主要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强化工程实施重点和解决管理难点,并充分体现投标人质量安全保障性、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

5.团队能力与水平。人员组织调配的及时性、合理性,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售后服务便利性等因素。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因素。

(四)定标核查。定标会议前,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信用信息、履约能力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并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五)定标会议。定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10日内召开。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2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定标会议的,应及时告知各投标人延迟原因及新的定标时间。定标会议地点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及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

2.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开评标情况并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3.汇报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内容。

4.招标文件中如明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的,需提供考察、质询报告。

5.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参会的中标候选人对定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现场向定标委员会提出,定标委员会现场作出答复。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六)定标结果。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媒介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将定标活动资料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法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七)重新定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剩余中标候选人名单中再次确定中标人并公示,或招标人重新招标。

五、保障措施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定标委员会组建原则和方式、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内部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招标人应当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考察(或质询)小组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晓的秘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加强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顺利实施,并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实行“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实施意见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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