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暗标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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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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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充分利用智能技术手段提高评审效率,减少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精神,结合航空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港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且使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技术标评审推行暗标评审方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积极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编制暗标评审招标文件,合理设置暗标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统筹推进暗标评审改革工作。区建设局依法监督暗标评审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化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并制定投标文件暗标格式编制指引,为暗标评审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第五条 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招标人结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发布的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或具有排他性的格式要求,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和壁垒。
第六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暗标页数上限,原则上不宜超过500页。页数限制应以保证技术方案完整表述为前提,不得以页数限制违背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暗标内容及格式、评审因素、分值设置、评审标准以及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八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将以下技术标内容设置为暗标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勘察方案;
(二)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监理大纲;
(五)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建议书、实施方案等。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人名称、曾用名、简称;
(二)投标人特有的商标、徽标、标识;
(三)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签字、印章;
(四)投标人特有的专利、工法、技术秘密名称;
(五)其他特殊标记。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不符合暗标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包括不限于否决投标、量化扣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匿名性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统一暗标格式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暗标部分,避免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
第三章 暗标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审慎的原则,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事项,不得仅因暗标部分的细微偏差而轻易否决投标,以免不当排除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 暗标部分评审前,由评标系统对所有技术标随机编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使用。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暗标制作要求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否决投标的事实、具体条款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为确保评审的匿名性和公正性,对于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六条 详细评审结束后,由评标系统自动将技术标编号与投标人信息进行匹配。匹配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不得对任一投标人的主观评审得分进行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的,分别会商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投标文件暗标格式编制指引》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