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若干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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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1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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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若干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6月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若干要求
为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5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遵循原则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设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且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选择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将勘察作业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
四、发承包管理
(一)发包条件。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满足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4.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发包模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发包模式: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在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2.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3.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和标准;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6.项目清单,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项目清单可根据不同的发承包阶段,分为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清单、初步设计后清单;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8.投标文件格式;
9.规定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最高投标限价。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五)合同条款选择。推荐使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六)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6.承包人建议书,包括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分包方案、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等;
7.承包人实施计划,包括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资料。
(七)投标报价。工程总承包投标报价由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以及预备费组成。投标人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投标人可根据工作分工计取勘察、设计费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应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详细勘察文件按下列规定进行投标报价:①对项目清单内容可增加或减少;②对项目应进行细化,原项目下填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施工项目和工程数量及单价。
3.工程总承包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预备费应按招标文件中 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并应计入投标总价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预备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 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八)总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等承包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或者与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勘察单位不得作为牵头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十)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计划、资信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等。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十二)确定中标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实行“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量推荐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十三)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除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五、价款结算
(一)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总价合同方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二)签约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按照承包范围约定的价格,一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总金额。
(三)风险分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四)工程结算与支付。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期中结算与支付应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并依据进度计划完成的里程碑节点进行支付。发包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直接进入结算。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加快结算并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发包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六、项目实施
(一)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进度管控。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五)内部控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管理能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可含)、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或者分批送审。
(七)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或分批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九)业绩认定。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十)禁止行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十一)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有关说明
本要求自2026年6月9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