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评标(审)专家进场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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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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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评标(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活动,确保评标专家(含评审专家,下同)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共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评标技术和专业领域的知识;遵纪守法,接受正当管理和服务,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评标专家确定参加评标的,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无故迟到或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将取消本场项目评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流程补抽专家。
三、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等原因需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四、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违规事项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权立即请其离开评标区域,按流程补抽专家。
(一)无法提供有效的短信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委托、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三)不按要求存放具有通讯或拍照功能设备的;
(四)对现场工作人员或其他专家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公共财物的;
(五)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正当服务建议的;
(六)与有关交易主体违规接触的;
(七)酒后参与评标的;
(八)其他可能会影响评标活动的。
五、评标专家应在指定的评标室内高效工作,不得串岗或随意闲聊,不得在工作区域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六、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技术疑问或软件演示、澄清答疑、二次报价等需求时,评标专家不得执意要求有关人员必须进入评标现场解决。
七、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开。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项目不具备条件从而导致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签字确认。
九、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十、评标专家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或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与项目评标有关的各类信息或商业机密。
十一、如遇特殊情况,评标专家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
十二、对评标专家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函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