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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进场交易的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进场目录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各市场主体在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阶段,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省、市和航空港实验区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办理CA数字证书后,登录交易平台申请加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并完善信息。

市场主体信息库内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示,社会各界均可查询。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全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录入拟交易项目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详见交易中心网站《进场交易项目注册指南》)。

第七条  交易项目注册后,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预约开标评标时间和场地。

开标评标时间或场地需变更(取消)的,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进行变更(取消)。

第八条  开标评标时间及场地确定后,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准确录入交易平台,及时发布或通过其他发布媒介交互至交易平台发布。

  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的时限及媒介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引》(详见交易中心网站)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第十条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对交易项目发布变更(补充)公告、答疑文件或暂停、终止项目交易的,相关信息应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办理CA数字证书后,登录交易平台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信息。

市场主体信息库内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示,社会各界均可查询。潜在投标人对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全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及时登录交易平台免费获取项目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一项目一标段一缴纳”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拟采用保函形式的,可登陆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详见交易中心网站《申请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详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内“招标文件查看/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交易中心依招标人申请开展,评标专家名单原则上在开标当天确定(详见交易中心网站《专家抽取工作制度》)。

(一)提交资料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1.招标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非企业的法人单位提供法人证;其他组织需提供机构成立文件)复印件;

2.《专家抽取工作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4.《真实性承诺》。

(二)要求及提示

1.专家抽取工作在招标人见证和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交易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参与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规范操作。

2.为保障专家抽取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在回避单位名单确定后启动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七条  因评标专家无法到场或无法参与(完成)评标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专家补抽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补抽程序及要求与初次抽取相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有关规定暂以航空港实验区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符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上传交开标、评标工作人员有关信息(原则上3人)。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负责当天开标工作人员提前达开标现场,依法开展开标各项事宜。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在电子监督室指定席位就坐,通过语音系统宣布评标纪律,提醒评标(审)专家应注意的事项,并对评标(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于评标前确认是否需回避及自身健康状况是否满足评标履职要求,签订《专家评标(审)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隔离+专家独立评标”模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完成评标(审)报告。除评标(审)专家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在评标阶段进入评标室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涉评标(审)工作。

评标(审)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采购)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评标(审)专家在评标(审)阶段提出疑问的,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变声对讲电话进行答疑。若因资料传送或设备操作等问题,有关人员应评标(审)专家要求需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应在该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七条  进入评标区的各类人员应将各类通讯工具或具有照相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于评标区外存储柜,通过金属检测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如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带入特殊物品的(如助听器、胰岛素注射泵、体内植入的含金属的材料或心脏起搏器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时保障专家就餐;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省市有关标准足额及时发放。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参与评标工作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评标评审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章  定标与公示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示、中标公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评定分离项目应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5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如招标人组织评标报告审查或考察的,定标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7日。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20日内确定中标候选人。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及时告知各投标人延迟原因及新的定标时间。应当自定标会议结束后3 日以内公示拟定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或评标(审)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法律法规向相关单位提出异议或投诉。

第三十  招标(采购)人认为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结果复议的,应向项目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收到该项目《项目重新评审(结果复议)申请表》(附件2)后安排时间及场地。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职责与要求同首次开评标一致。 

第七章   保证金退还与资料备案

第三十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登陆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保证金退还(详见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

第三十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招标项目相关资料通过电子档案系统完成归档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采购)人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本指南将根据国家、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20253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