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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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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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下同)发布活动,提升交易效率,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和政府网站信息有关发布要求,现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及服务指引如下:
一、信息发布内容要求
1.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载明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机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求。
2.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标准范本,并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平台核验发布或依托其他发布媒介交互至平台发布。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由招标人在相关资料文本上盖章(彩色扫描上传交易系统)、代理公司在系统内进行电子签章。
4.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交易中心只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5.建设工程类项目严格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预公示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发布时间要求
1.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2.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涉及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提交平台当天不计,从次日或次日之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提交当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依次顺延。
3.招标(采购)文件下载开始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当天后延1个工作日。
4. 交易中心实行一网通办、即时受理、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原则上自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三、信息发布格式要求
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包括“公告(公示)内容的标题”、“公告(公示)内容的正文”两部分。其中:
标题:公告录入文本框无需添加标题,在系统设定的“公告标题”位置录入即可。
正文:仿宋,3号字体,1.5倍行距;正文中穿插表格的,表格内容字体统一、居中排列,表格宽度应与正文宽度一致。
电子附件:统一为A4纸PDF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规范、版面清晰无色差,不得含有广告性水印。
四、信息发布其他提示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项目因故暂停(中止),交易时间不确定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通过平台系统“场地预约”→“场地取消”界面,对既定交易场地进行取消,待交易时间确定后,通过平台系统“场地预约”界面重新进行场地预约,期间要依照上述要求及时发布相关“变更公告”(即“场地变更公告”)。
2.对于开标流标、评标废标,以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此次招标的,应通过平台系统“招标异常”界面选择项目“终止招标”或“重新招标”操作,并依照上述要求发布相关“公告内容”(即“开标流标公告、评标废标公告、重新招标公告、终止招标公告”等)。
3.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发布的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平台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违法行为和严重缺陷的,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