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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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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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招投标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隔夜评标是指在评标开始当日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不能完成评标工作,且确需延长至次日或多日继续开展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委托项目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负责全程监督隔夜评标活动。
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监督人(以下统称“进场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的场地使用规定。交易中心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保障及维护。
第二章 申请规则
第五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数量等实际情况,预估评标当日在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当在预约场地时申请隔夜评标场地。
申请隔夜评标场地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向交易中心提交预约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预计评标时长、进场人员数量和构成等。
第六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申请取消隔夜评标场地预约的,应在评标开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申请取消预约隔夜评标场地。
第七条 评标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2:00,若招标人、代理机构未按本指引第五条规定提前预约隔夜评标场地的,交易中心根据隔夜评标场地运行实际统筹安排。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做好隔夜评标准备,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填写《临时隔夜评标申请表》申请预约隔夜评标场地。如次日无法满足项目继续评审的,该项目封标至其他项目结束后继续评审。
第八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未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申请取消预约隔夜评标场地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开始当日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已出具评标报告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向交易中心临时申请取消预约本次隔夜评标场地。
第三章 监督职责及相关纪律
第九条 监督人全程在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及休息过程进行实时监督;评标及休息期间,所有通讯设备统一保管,禁止私下接触或泄露信息。
第十条 专家休息应单人单间,休息期间禁止私下接触或讨论评标内容,违者取消资格并通报处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信息科应当提前做好隔夜评标场地的检查准备工作,确保隔夜评标场地设施完备有序开展。
交易中心建立隔夜评标值班制度,并在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落实隔夜评标值班人员,确保隔夜评标活动有序合规。
第十二条 当日评标工作结束后需要封标的,由监督人和招标人监督专家关闭电脑,禁止携带相关评标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就本次隔夜评标的相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隔夜评标活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行为规范要求,按交易中心的作息时间等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开展隔夜评标活动。
暂停评标工作期间,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应当在交易中心指定专家隔夜休息室休息,不得在评标区域逗留或将评标活动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区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