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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专家抽取服务工作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的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业务。

第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维护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为除政府采购外的其他交易项目提供专家随机抽取服务。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招标人作为专家抽取的责任主体,需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科学设定抽取区域、时间、专业类别、专家数量、回避单位等信息,严禁设置排斥性或指向性抽取条件,抽取全流程需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第五条 在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交易中心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专家抽取申请”栏目)发起专家抽取申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三方见证下,于项目开标前1个工作日上午10:30前完成专家抽取信息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将在开标当天自动执行随机抽取指令。

第六条 若使用远程异地调度系统开展评标的,专家抽取工作应于当天项目开标结束后进行。

第七条 参与专家抽取的各方人员进入专家抽取室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或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八条 专家抽取室一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专家抽取系统设备不得另作他用。

第九条 专家抽取工作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见证和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双密钥登录抽取。

第十条 除以下情况外,专家抽取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对招标人已提交的《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作出修改:

(一)因抽取条件或评审专业等原因导致专家可抽取人数不足;

(二)招标人可依规增加完善回避单位名单的;

(三)经招标人和监督单位认可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招标人需准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真实性承诺》《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于评标开始前1小时,通过密函方式打印《专家抽取结果》;抽取结果需经招标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监督人员保管。

第十二条 如出现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按规定需回避或评标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等情况,可进入补抽专家程序。

第十三条 如需补抽的,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专家补抽工作在招标人见证和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补抽。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前,代理机构将上述资料在交易系统内上传提交,交易中心专家抽取人员结合现场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系统内提交的电子档案比对后归档。专家抽取过程中如有资料完善或补充的,代理机构及时补充上传。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内上传提交已完成签字的《专家抽取结果》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如有),交易中心专家抽取人员在系统内进行形式性查验后归档。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完善。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发布前有关专家抽取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