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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巢湖路(雍州路-滨河西路)连通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巢湖路(雍州路-滨河西路)连通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HKG-JS-202607006 交易分类: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督部门: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监督部门联系人: 王老师
监督部门联系人电话: 0371-86199628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628室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巢湖路(雍州路-滨河西路)连通工程已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郑港经发〔2015〕12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zzhkgggzy.cn1808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巢湖路(雍州路-滨河西路)连通工程监理

2.2项目编号:HKG-JS-202607006

2.3建设地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2.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巢湖路(雍州路-滨河西路)连通工程,道路横断面布置为:60米-4米(人行道)-1.5米(绿化带)-3.5米(非机动车道)-2米(绿化带)-15.5米(车行道)-7米(绿化带)-15.5米(车行道)-2米(绿化带)-3.5米(非机动车道)-1.5米(绿化带)-4米(人行道),该项目主要建设道路、交通、雨污水、照明、电力管道、绿化及灌溉等工程。

注:所含具体实施内容等以招标人下发的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内容、建设任务要求为准。

2.5招标范围: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结算阶段、项目移交阶段及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2.6监理服务期限:自招标人下达进场通知始,于下达合同终止通知(以保修期结束为准)终,若出现施工合同工期延期,不计取延期监理费。

2.7工期控制目标:确保在施工工期内完工。

2.8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2.9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2.10执行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最新政府采购政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扫描件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结果信息,查询信息需显示查询时间,查询时间应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如出现系统故障须提供系统查询故障截图、其他相关网站查询页)。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须在投标企业(含投标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6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4或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需显示开具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存在被列入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3.4.2投标人不存在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3.4.3投标人不存在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3.4.4投标人投标所用资质项未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况被标注资质异常状态;

投标人需提供上述途径查询结果截图,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时间。若存在一个及以上记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未附以上查询记录或查询记录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评标委员会对查询记录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4.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情况,没有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情况,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质量等问题。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书面承诺为准(格式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注: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事实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3.5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如有)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须在投标企业(含投标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6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3.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2026 7  15 0000分至2026 8  4 2359分(北京时间),登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zzhkgggzy.cn:18082/)”网站,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及“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后,凭CA数字证书参与招标文件下载等交易活动。

4.2招标文件售价 0 元。

4.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时由评审小组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85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zhkgggzy.cn:18082/)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提交任何资料。不见面开标的具体事宜请查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内《不见面开标操作指南》。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书、业绩等有关资料,均不再提供原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做真实性承诺,但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其他补充事宜

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过程中如有异议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7.2投标人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如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招标人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

7.3投标人参与同时期不同招标项目投标,如出现拟派同一项目总监已中标其他项目的情况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如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异议受理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

联系人:孙先生

 话:0371-86083389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恒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龙湖中环北路北、龙津路东启迪科技城启创园一期2号楼

项目负责人:刘英豪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逸飞、龙鹏

联系人:李逸飞、龙鹏

 话:15838239630

电子邮件:hzgczxyxgs@163.com

监督单位(投诉受理单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628室

人:王老师

 话:0371-86199628

电子邮件:gqjgk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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