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交易信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舟航路学校)正式用电供配电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舟航路学校)正式用电供配电工程
项目编号: HKG-JS-202608006 交易分类: 电力工程
监督部门: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监督部门联系人: 王老师
监督部门联系人电话: 0371-86199628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628室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舟航路学校)正式用电供配电工程已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郑港经发投资〔202456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舟航路学校)正式用电供配电工程

  2.招标编号:HKG-JS-202608006

  3.项目地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舟航路以南,立言路以西,立德街以东,大寨路以北。

  4.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舟航路学校)正式用电供配电工程。

  包含:1)高压电力外网工程:电缆敷设、安装,新建电缆井,新建排管敷设及挖填沟槽等;

  2)变配电室、开闭所安装工程: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包含不限于照明、插座、变配电设备、附属安全设施、材料、设备及设备基础的采购、安装、调试、测试、标识、辅材等所有费用。

  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含图纸答疑等相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以及招标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6.计划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历天。

  7.质量标准:产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质量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及行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通过电力等相关部门验收并通电。

  8.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9.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能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叁级及以上、承试叁级及以上、承修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项目经理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查询信息,查询信息需显示查询时间,查询时间应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如出现系统故障须提供系统查询故障截图、其他相关网站查询页),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无在建项目(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为准);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须在投标企业(含投标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6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3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需显示开具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

  3.4 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4.1 被列入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3.4.2 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

  3.4.3 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

  3.4.4 投标所用资质项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业资质状况被标注“注册人员不足”的资质异常状态的(投标人)。

  注:1、投标人需提供上述途径查询结果截图,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时间。如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本企业信息,投标人可提供显示“暂无数据的查询结果”,同时提供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或同等级官方网站的资质查询截图。若存在一个及以上记录的,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

  2、投标人未附查询记录,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如查询记录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评标委员会对查询记录有异议的,应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其他要求:

  3.6.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未发生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均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格式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注: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事实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3.6.2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如有)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须在投标企业(含投标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6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6.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8120000分至2026年8312359分,登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zzhkgggzy.cn:18082/)网站”,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及“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后,凭CA数字证书在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等资料。具体操作事宜详见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栏目内《市场主体信息库申报须知》。

  2.招标文件售价0元。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91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zhkgggzy.cn:18082/)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逾期或未按照指定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提交任何资料。不见面开标的具体事宜请查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内《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应将本项目涉及到的营业执照、资质、业绩、人员、社保、各类证书等内容,在投标文件中附清晰的扫描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任何转载信息不承担责任。

  发布公告的媒介

  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过程中如有异议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7.2投标人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如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招标人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

  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卫生体育局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371-65898865

  地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舜英路与新港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兴瑞汇金国际2号楼906室

  招标代理机构: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619号凤鸣山庄58号

  联系人:张玉峰

  电话:18768853397

  电子邮件:Ldhnfgs@163.com

  监督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办公区A2号楼628室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371-86199628

  邮箱:gqjgkz@126.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