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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谢幕与最高投标限价启航:中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术语变革与时代意义

一、术语变革的背景与动因

2025年8月27日,中国工程建设领域迎来了一项重大术语变革——沿用十余年的“招标控制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投标限价”。这一变化源自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正加速迈向法治化、标准化与国际化的全新阶段。此番术语调整绝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基于三大核心原因的战略性调整,其背后蕴含着国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邃考量。

法律对齐,强化权威性与强制力:旧有的“招标控制价”主要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行业内的习惯用语和操作惯例,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而“最高投标限价”则直接源自国家最高层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条文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将行业标准中的术语与上位法中的法定术语完全统一,实现了“名正言顺”。这一变化不仅避免了法律与标准之间可能存在的表述冲突和执行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最高投标限价”前所未有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它不再仅仅是行业内部的管理要求,而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定概念,任何违反该规定的招投标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概念精准,杜绝歧义与执行偏差:“控制价”一词带有较强的主观管理色彩和动态调整的暗示。“控制”二字容易让人误解为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控制”或“调节”的价格,甚至可能被误认为是一个可以协商或调整的中间值、参考价,这在实践中曾引发过诸多争议和理解偏差。而“最高投标限价”则完全不同。其构词本身就是一个精准的法律定义:“最高”二字明确无误地指出了其“价格天花板”和“一票否决”的属性——任何投标报价一旦超过此限,即被直接判定为废标,没有任何回旋余地。“限价”则强调了其不可逾越的刚性约束,如同“红线”或“高压线”,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变化极大地减少了招投标各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理解和执行中的模糊地带与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了招投标规则的清晰、透明和可预期性,从根本上提升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国际接轨,提升行业竞争力与开放度:在全球工程实践中,普遍采用“Ceiling Price”(上限价)、“Maximum Bid Price”(最高投标价)或“Budget Price”(预算价)等概念。我国采用的“最高投标限价”在语义、功能和法律地位上与国际通行的“Ceiling Price”高度契合,都强调了价格的封顶特性。这不仅有利于国内外工程项目的规则对接,也方便了国际承包商、设计咨询机构和金融机构理解中国市场的招投标规则,降低了参与中国项目的门槛和沟通成本。对于正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国工程企业而言,采用国际通用的术语体系,有助于其在海外投标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当地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这也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深化改革开放、积极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明确信号。

下表:术语变更背后的核心原因对比

 

这一术语变革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是系统性和深层次的。它不仅仅是一个术语的简单替换,更是一种管理理念的进化,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经验主导”向“法治引领”、从“国内惯例”向“国际规则”稳步迈进。这道清晰的法治印记,宣告了随意性和模糊性的终结,开启了透明、规范、高效的招投标新篇章。

二、历史起源与演变轨迹

2.1 从“标底”到“招标控制价”: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中国工程计价方式的演变深刻反映了经济体制的转型历程。在计划经济年代,经济处在恢复期,施工技术较为单一,工艺较为固定,实行定额法定价格,工程质量好坏一个价。建设单位只能将管理精力放在施工单位身上。为防止施工单位在价格计算上弄虚作假,根据统一定额,按照施工工艺,一步一步计算工艺价格,以招标方式选定价格最接近施工单位,利用其最诚实性,方便后期按照其实际施工工艺结算定额价格。招标不存在价格竞争机制,标底讲究定额计算的准确性。

1983年到2003年期间,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的3%,不得低于标底的3%或5%的限制性措施评标定标,标底必须保密。这种模式存在明显弊端:标底作为“期望价格”和“保密价格”,在实践过程中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和权力寻租现象。投标人想方设法获取标底、招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程价格的渐渐放开,不论社会和财政投资项目都在招标中使用最高限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3年,中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各地基本取消了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硬性规定。为避免串标、哄抬标价等问题,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公布的最高限制价格即为废标,不过各地名称有所不同。经过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历练,“招标控制价”这个名词终于走上了属于它的舞台。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提出“招标控制价”。2010年,《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中也提出了“招标控制价”这一概念。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又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了细化和强调。由此,“招标控制价”这一术语正式获得官方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2.2 从“招标控制价”到“最高投标限价”:法治化与国际化进程的深化

尽管“招标控制价”已在行业中使用十余年,但其法律地位始终存在一定模糊性。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这一部门规章中使用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表述,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术语保持一致,导致了实践中术语使用的不统一。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的《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这一政策导向已经开始强调使用“最高投标限价”而非“招标控制价”,但由于缺乏强制性要求,行业实践中仍普遍沿用后者。

直到2025年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发布,才正式明确规定终止使用“招标控制价”,全面统一为“最高投标限价”。这一术语变更完成了从行业惯例到法律术语的彻底转变,实现了国家标准与上位法的完全统一。

下表:中国工程计价术语演变关键节点

 

三、现状与挑战

3.1 新政策实施后的应用现状

2025年9月1日以后,随着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全面实施,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正式进入“最高投标限价”时代。各地已开始积极响应这一术语变革,调整相关文件和实际操作。例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自2025年9月1日(含)后发出招标文件(以招标方式发包)或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以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按新的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也更加严格和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这种透明度要求确保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策过渡期,部分项目仍可能存在术语使用上的混淆。如近期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XX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中,仍使用了“招标控制价”的表述,但同时注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既最高投标限价)”,显示了实践中术语过渡的特点。这种过渡现象预计会随着新政策的全面实施而逐渐消失。

3.2 当前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尽管术语变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多方面挑战:

认知偏差与理解误区:长期使用“招标控制价”的概念使得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对新模式理解不足。有些人可能认为这只是简单的术语替换,未能深入理解其背后的法律意义和管理理念变化。这种认知偏差可能导致新政策执行不到位,甚至出现“新瓶装旧酒”的现象。

技术能力与资源配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需要更加精准的市场价格信息和更高的专业水平。新政策要求“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这对招标人和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行业内专业人才短缺和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

监管体系与执法力度:术语变更后,相应的监管体系和执法力度也需要跟进。虽然“最高投标限价”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更清晰的监管对象,但如何有效查处违规设定限价、泄露限价信息、操纵投标等行为,仍需要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执法能力的提升。

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存在差异,导致最高投标限价的实施效果可能呈现地域性不平衡。发达地区市场经济活跃,价格信息透明,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而欠发达地区可能面临市场信息不充分、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影响最高投标限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风险分担机制:最高投标限价模式下,风险分担机制需要更加明确。以往“招标控制价”模式下,风险分担往往不够清晰,导致结算纠纷频发。新模式下,需要更加科学地确定风险范围和调整机制,这需要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四、未来发展与行业影响

4.1 术语变革带来的行业发展趋势

“最高投标限价”术语的全面实施将深刻影响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未来发展,推动行业向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全过程造价管控重要性凸显:“最高投标限价”通常基于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前期成果科学、严谨地确定。其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和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这要求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项目前期就深度介入,加强投资策划、方案比选、限额设计和价值工程分析。传统的“事后算账”模式将难以为继,而“事前算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全过程造价管控模式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造价工程师的角色也将从单纯的“算量计价”向“投资顾问”、“成本医生”和“价值创造者”转变,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优化提供专业支持。

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最高投标限价”作为一条明确的法律“红线”,其刚性约束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以及投标人恶意哄抬报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往,模糊的“控制价”概念可能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通过信息泄露、串通报价等方式进行操纵。而“最高投标限价”的刚性与公开性,使得任何试图突破上限的行为都将直接导致投标失败,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和操作难度。这将迫使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凭借真实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国际化合作与交流更加顺畅:术语的国际化接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国际工程承包,以及吸引国外优秀企业参与国内重大项目建设扫清了重要的语言和规则障碍。统一的术语体系有助于减少沟通成本,提升合作效率,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合同纠纷。同时,这也推动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与国际主流标准(如FIDIC合同条件)的“软联通”,为我国标准“走出去”奠定了基础。未来,我们有望看到更多融合国际最佳实践和中国国情的创新性合同模式和管理方法涌现。

4.2 对行业各参与方的影响与对策

术语变革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各参与方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不同主体需要采取相应策略适应这一变化:

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必须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确保“最高投标限价”的设定有据可依、合理准确。建设单位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前期投资控制,提高造价管控能力。同时,需完善招标文件编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防范法律风险。

施工单位(承包商/乙方):必须摒弃“围猎控制价”的侥幸心理,回归到提升自身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等核心竞争力上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提高自主报价能力,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投标报价策略需要更加精准,基于企业自身成本和市场判断,而非猜测或操纵招标人的“控制价”。

造价咨询机构(第三方):专业价值将进一步提升。不仅要精通计价规则,更要具备项目前期投资分析、风险评估、全过程成本管控的综合能力。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拓展业务范围,从传统的算量计价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提升服务质量和附加值。其出具的“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报告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对专业性和独立性要求更高。

监管部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更清晰的监管对象(“最高投标限价”),监管的靶向性更强,执法的底气更足。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可以更有效地查处违规设定限价、泄露限价信息、操纵投标等行为。同时,也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行业各方顺利过渡到新模式。

4.3 技术创新与未来发展

随着“最高投标限价”模式的深入推进,技术创新将成为支撑其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将在工程造价领域得到更广泛应用。

数字化造价管理: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整理和分析历史项目数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指标指数体系,为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对海量历史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识别造价规律和趋势,提高最高投标限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区块链技术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特点,可以应用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核过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通过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合同条款,减少人为干预和纠纷,提高招投标效率。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BIM技术与造价管理的深度融合,可以实现从设计到施工、运维的全过程成本控制。基于BIM模型的自动化算量和计价,可以提高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

五、结论:术语变革的时代意义与未来展望

从“招标控制价”到“最高投标限价”,一字之差,意义非凡。这不仅是术语的更新,更是理念的升级、规则的重构和管理的进化。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正从“经验主导”向“法治引领”、从“国内惯例”向“国际规则”稳步迈进。这一变化,如同在工程建设的基石上刻下了一道清晰的法治印记,宣告了随意性和模糊性的终结,开启了透明、规范、高效的新篇章。

术语变革的背后,是国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决心。它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深入实践,反映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更好发挥,展现了中国工程标准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开放态度。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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