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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0问!

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94号令第十一条) 

2.何时可以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4号令第十条) 

3. 供应商提出质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是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4号令第十二条) 

4. 供应商如何提交质疑材料?

供应商准备好材料后,可以根据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提交质疑。

(94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5. 谁来答复质疑?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94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6. 何时答复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94号令第十三条)

7.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是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是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是质疑答复人名称;六是答复质疑的日期。同时,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4号令第十五条)

8. 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该怎么办?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9.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 

10. 哪些情况质疑供应商可以提起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94号令第十七条) 

11.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是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是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是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4号令第十九条)

12. 能否投诉质疑事项范围外的事项?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94号令第二十条)

13. 供应商提起投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即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是事实依据;五是法律依据;六是提起投诉的日期。

(94号令第十八条) 

14. 谁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15.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该怎么做?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是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是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是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是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94号令第二十一条)

16. 财政部门如何开展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4号令第二十三条)

17. 哪些投诉会被驳回?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驳回投诉:一是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是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是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4号令第二十九条) 

18. 财政部门应当何时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4号令第二十六条) 

19.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财政部门该怎么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94号令第三十条)

20. 供应商能否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可以。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94号令第八条) 

21. 联合体的其中一家供应商能否直接投诉?

不能,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94号令第九条)

22. 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94号令第三十一条)

23. 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94号令第三十二条)

24.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二是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三是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四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94号令第三十三条)

25. 该如何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94号令第三十四条)

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是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是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是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94号令第三十六条) 

27. 投诉人几次投诉查无实据的,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8. 投诉人哪些行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提供虚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9. 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该怎么办?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4号令第三十八条)

30. 投诉涉及的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94号令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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