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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在全国首创分级管理的理念原则,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对应的财政部门予以明确和区分,实现了对代理机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提升代理机构代理执业水平提供制度支撑。《办法》规定,日常管理中,市场主体登记地在江西省的社会代理机构,其名录登记、业务培训及内控制度建设由相应登记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省外代理机构在江西省执业的,其名录登记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办法》明确了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内控制度建设指导、名录管理的要求,指出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属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办法》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体及评价时点,规定了财政部门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同时,明确了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代理机构从业过程中的负面清单,规定了代理机构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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