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履职有新规!
信息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6-10-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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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近年来,省财政厅持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加强评审专家管理,专家队伍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但仍存在评审专家履职不到位、评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履职责任,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依据《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通知》(辽财采规[2022]1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履职管理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重要主体,评审质量与公信力直接关系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评审专家履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规范评审专家履职尽责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推动评审专家依法、规范、廉洁、高效履职。
二、要清醒认识专家履职存在的问题
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常态监管、专项核查及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仍存在评审专家履职不到位、评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政府采购评审公信力,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必须予以纠正。问题主要表现为: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开展评审,脱离评分细则、评审流程评审,倾向性评审;评审打分超出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私自调整评分尺度、增设评分条件,纪律意识薄弱;采用横向比较方式打分,未依据各供应商单独响应情况独立评分,干扰评审结果;评审责任心不强、敷衍评审、打分随意、评审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擅自简化评审流程等
三、要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落实回避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不得随意调整评分尺度、增设评分条件,不得擅自简化评审程序,不得违规协商打分,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言论。要按照规定在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上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过程、评分依据、争议事项等应如实、规范、完整记录,做到评审记录可追溯、可核查。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不得擅自变更、解释或者曲解采购文件。
四、要持续健全专家履职评价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严格落实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记录制度,客观、如实评价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要进一步完善履职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与专家抽取使用挂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在评审活动结束后规定时限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客观、真实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重点记录专家出勤情况、评审时长、评审意见质量、遵守纪律情况等,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填报。对评审打分被系统退回重评、异常评分预警等情形,要如实记录并按程序处理。评审专家对履职情况记录有异议的,可依法依规提出。
五、要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处理涉及专家评审的相关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线索,督促指导规范评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组织评审活动,规范抽取评审专家,做好评审现场管理和全程记录,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不得向评审专家传递倾向性信息,不得纵容、包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实记录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要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把依法、规范、公正评审作为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主动抵制各类干扰评审公正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