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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南(2021年版)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7-08 10:1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规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价(试行)的通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和《关于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在线监督、专家抽取等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进场交易的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进场目录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各市场主体在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阶段,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省、市和航空港实验区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办理CA数字证书后,登录交易平台申请加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并完善信息(详见交易中心网站《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及《市场主体信息库申报须知》)。

市场主体信息库内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示,社会各界均可查询。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全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录入拟交易项目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详见交易中心网站《进场交易项目注册指南》)。

  交易项目注册后,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交易平台预约开标评标时间和场地。

开标评标时间或场地需变更(取消)的,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进行变更(取消)

  标评标时间及场地确定后,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准确录入交易平台,核验发布或通过其他发布媒介交互至交易平台发布。

  各类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的时限及媒介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对交易项目发布变更(补充)公告、答疑文件或暂停、终止项目交易的,相关信息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办理CA数字证书后,登录交易平台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信息(详见交易中心网站《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及《市场主体信息库申报须知》)。

市场主体信息库内信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示,社会各界均可查询。潜在投标人对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全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及时登录交易平台免费获取项目招标文件。(详见交易中心网站《网上投标操作说明书》)。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一项目一标段一缴纳”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拟采用保函形式的,可登陆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详见交易中心网站《申请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需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详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内“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系统驱动及工具下载”)。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交易中心依招标人申请开展,评标专家名单原则上在开标当天确定。

(一)提交资料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1.招标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非企业的法人单位提供法人证;其他组织需提供机构成立文件)复印件;

2.《专家抽取工作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附件1,电子版可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自行下载);

4.《真实性承诺》(附件2)。

二)要求及提示

1.专家抽取工作在招标人见证和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交易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参与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规范操作。

2.为保障专家抽取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在回避单位名单确定后启动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  因评标专家无法到场或无法参与(完成)评标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专家补抽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可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自行下载),补抽程序及要求与初次抽取相同。

第十  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有关规定暂以航空港实验区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  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参与项目开标、评标工作人员有关信息(原则上3人)。

二十  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依法进行。

二十一  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负责当天开标工作人员提前达开标现场,依法开展开标各项事宜。

二十二  投标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应在电子监督室指定席位就坐,通过语音系统宣布评标纪律,提醒评标(审)专家应注意的事项,并对评标(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  评标区实行“封闭隔离+专家独立评标”模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完成评标(审)报告。除评标(审)专家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在评标阶段进入评标室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涉评标(审)工作。

评标(审)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采购)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评标(审)专家在评标(审)阶段提出疑问的,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变声对讲电话进行答疑。若因资料传送或设备操作等问题,有关人员应评标(审)专家要求需进入评标区的,相关人员应在该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  进入评标区的各类人员应将各类通讯工具或具有照相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于评标区外存储柜,通过金属检测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如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带入特殊物品的(如助听器、胰岛素注射泵、体内植入的含金属的材料或心脏起搏器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时保障专家就餐;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省市有关标准足额及时发放。

第二十  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不同职责对参与评标工作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评标评审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专家日常评价表》(附件4)。

  定标与公示

第二十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示、中标公示等信息。

第二十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或评标(审)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法律法规向相关单位提出异议或投诉。

三十  招标(采购)人认为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结果复议的,应向项目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收到该项目《项目重新评审(结果复议)申请表》(附件5)后安排时间及场地。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职责与要求同首次开评标一致。

  保证金退还与资料备案

三十一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登陆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保证金退还(详见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

第三十  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招标项目相关资料通过电子档案系统完成归档(详见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档案系统操作手册》),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采购)人负责。

  附则

第三十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本指南将根据国家、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完善。

第三十  本指南自202178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1.doc
附件2:真实性承诺.docx
附件3: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1.doc
附件4:专家日常评价表.doc
附件5:郑州航空港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重新评审(结果复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