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3-31 14:3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依据河南省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化交易系统,通过互联网并运用远程异地调度、专家身份认证、音视频交互和在线监管等技术手段,在两个及以上评标场地完成项目评标(审)的活动。

第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且具备电子招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标(审)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为副场。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应在评标(审)项目进场注册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工作联系函》(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采购)人需求,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协调评标场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招标(采购)人提交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工作联系函》1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向副场提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邀请,经副场确认后,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招标(采购)人。

(二)调试评标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评标前1个工作日会同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远程异地评标场地的网络环境、设备、远程监控视频及系统登录测试等所有技术保障工作,并确保评标过程系统稳定、交互顺畅。

第六条 项目评标阶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一)建立信息传输机制

作为主场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一项目一工作群”原则,建立专门服务于本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群”,主、副场工作人员在该工作群中交流信息和传递资料,所有人员需密切关注工作群动态和项目进展,确保信息和资料及时准确,项目结束后做好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电子见证音视频刻录光盘的交接工作。

作为副场时,按主场要求做好信息联络和资料传输等工作。

(二)专家抽取

作为主场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中主、副所需评标专家类别人数等信息,做好专家抽取工作,并及时将副场专家人数、到场时间等相关信息告知副场。因评标(审)专家迟到1.5小时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补抽专家的,主场应在按规定完成补抽工作后,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副场。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工作暂以财政部门要求为准,专家人数及到场时间等有关情况以采购人提供信息为准。

如遇主场专家资源有限或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可由副场负责抽取主、副场评标专家。

作为副场时,协作主场做好专家抽取及补抽有关工作

(三)现场服务

项目进入评标(审)程序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现场服务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现场服务和异常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1. 引导专家填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远程异地评标专家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录入评标专家信息后,将有关资料妥善留存(作为主场时,根据副场提供的副场专家采集信息录入系统;作为副场时,将专家信息传输至项目主场);

2. 引导专家将各类通讯工具或具有拍照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于评标区外存储柜

3. 引导专家进入评标室使用相应机位开展评标工作。

(四)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人员即时响应“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群”中涉及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问题的信息,迅速解决处理;协助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练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和设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审。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评标过程中,需要查验投标人原件资料的,由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查验,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通过主场在线完成澄清说明。主、副场评标专家必须在签署完毕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基础上,根据评标委员会主任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主场或副场因故无法正常评标时,应当及时沟通,由招标(采购)人报告监督部门。故障预计在短时间内(不超过1小时)可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预计无法在短时间内(超过1小时)解除的,由招标(采购)人报告监督部门后确定是否延期或采用其他方式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本项目招标(采购)人和监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专家妥善安置,并依照招标(采购)人和监督部门意见做好项目后续评标有关工作。作为副场时,根据主场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作为主场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将主、副场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桌面监控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按规定统一存档、管理。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档案电子档案拷贝备份工作。作为副场时,根据主场要求配合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劳务费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通过银行卡账户向专家支付。主、副场专家工作餐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要进行复评(议)的,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经主场中心协调原副场后,由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项目复评(议),如遇特殊情况,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可调整复评(议)方式。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完善。

附件:
附件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工作联系函.docx
附件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登记表.xlsx